執行破產案例
案例
一名僱員以債權人身份向法庭申請迫令僱主破產,案中所涉及索償金額約20,000.00元,但所涉及的律師費約40,000.00元。原則上,債權人向法庭申請迫令欠債人破產是可行的,但債權人所支付的訴訟費可否成功向欠債人取回卻是未知之數。
按照上述案例,法團可考慮向法庭申請迫令一些長期欠交管理費的業主破產,以促使該業主清還,但採取這方法前,必須先考慮可取回支出訴訟費的機會。假若業主經濟上已出現問題並打算先申請個人破產的話,這種方法對該業主不會造成任何損失。當然,了解過欠管理或維修費的個別業主情況,申請其破產或會對其構成一定的壓力及屬可行辦法之一。
更新日期:200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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