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私人單位內作維修案例
私人單位滲水問題(LDBN258/2005)
申請人為大廈1字樓之業主。答辯人為該大廈2字樓之業主。答辯人之單位正正位於申請人之單位樓上。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答辯人維修答辯人單位內之水喉,原因是申請人認為答辯人之單位有滲水至申請人之單位內。申請人亦在審訊時要求答辯人維修其單位內之廁所地台,因為水是透過地台滲入申請人之天花。
根據申請人的案情,滲水的位置是在申請人單位內廚房的天花位置。答辯人雖然同意申請人之單位有滲水問題,但不同意水是由其單位滲至申請人之單位內。答辯人所持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三個政府部門都不認為申請人單位的滲水問題與答辯人之單位有關。
不過,法官指出,由三個政府部門發出的信件內容可見,其實三個政府部門並不能確實滲水的真正原因。首先,食環處雖然做了一連串檢查和色粉測試,但他們發出的信件並沒有確定任何滲水的原因。食環處亦因此而將個案轉交水務處及屋宇署跟進。根據水務處及屋宇署發出的信件亦可見,水務處只是針對答辯人單位的水管是否造成浪費供水問題作出調查,而屋宇署則只針對樓宇的結構是否安全作出調查。兩個部門亦都沒有跟進真正的滲水原因。
由於申請人已聘請專家證人,作出調查及在庭上作證,證明申請人單位內的滲水問題是由樓上單位滲水所致,法庭完全接受專家證人的證供。
代表答辯人的大律師嘗試用其他理由去解釋是次滲水原因,其中一個理由是該大廈有進行過維修工程,所以可能是外牆因維修工程而導致滲漏。不過申請人聘請專家證人已作證說明如果外牆入水,水的源頭應是雨水,而雨水是清水,不會形成狀似鐘乳石的沉澱物。所以法庭不接受是次滲水是由外牆維修引致。
更新日期:2006年11月24日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Kim Tak Building訴Harvest Win Investment Ltd(2002年10月23日)
一般大廈公契均賦予法團/經理人權力去進入私人單位以進行維修大廈公共設施。
在此案例中,土地審裁處引用建築物業管理條例第40條給予法團的權利委派管理委員會授權的任何人士進入私人單位作檢查。另一方面,當遇上緊急事故,裁判官可頒佈手令給管理委員會授權的任何人進入私人單位。
更新日期:200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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