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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份提供一些經常接觸得到或比較有參考價值的物業管理案例。歡迎有興趣人士列舉真實案例與其他讀者分享,或就有關物業管理事務提出問題或意見,本公司將盡快就有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


業主要求召開大會案例

Wong Tak Keung, Stanley v. The Management Committee of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Greenville House (LDBM107/2000)

1. 申請人投訴答辯人(管理委員會)沒有經業主周年/特別大會的批准,及沒有遵照建築物管理條例的第20A條及第44條,以每年542,000的酬金,聘用了一間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經理人。


2. 法官指出,第18(2)(c)條賦予法團可聘用經理人,代為執行其職務。第29條述明管理委員會代表了法團執行及行使其權責。問題是業主們的同意是否適用於委任經理人這個事項上,及在何種情況下需要業主們的同意?


3. 法官解釋第14條訂明了哪些事項是需要藉大會議決而批准,但委任經理人並不屬於第14條所訂明的事項內。管理委員會可藉第29條所賦予的權力,直接委任經理人。


4. 法官進一步指出,在I.O. of Million Fortune Industrial Centre V Jikan Development Ltd and another (HCA14915/1998)的案例,高等法院原訴法庭已確定了第44條的工作守則並不是法律條文,而第20A(1),(2)及(3)等條款祇屬指引性條款。因此,第20A條及第44條並不構成法律約束力,一定要答辯人遵從。所以,答辯人抵觸了該等條款而委任經理人的情況並沒有發生。

更新日期:2004年12月2日


Wu Kwai Yung 及其他人訴Wong Hon Ming(2003年6月17日)

律師行代表5%業主向土地審裁處申請頒令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召開大會,該案件的要旨是土地審裁處判決主席不能將召開大會的責任轉嫁到管理委員會委員身上去決定是否召開大會,召開大會是主席的個人責任。

更新日期:200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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